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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

浅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及应对措施之一:何为虚开及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zhenshan.com   编辑:张琳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6   点击:

 

增值税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2017年,我国增值税收入达5.6万亿,占税收比重的39%;2018年我国增值税收入达6.15万亿,占税收比重的39.3%;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增值税是我国十八个税种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对保证增值税税收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是实现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企业的高压红线。

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企业高发的涉税风险事项及涉税犯罪的领域,在金税三期大数据分析、税警联合打击涉税犯罪,国家对于涉税犯罪的打击手段及力度不断加强,我们很有必要深入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后续我们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问题以专题形式一一展开讨论,本文是系列是第一篇,我们先来看一下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认定现行主要依据的是以下二个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何为虚开呢?主要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经营中,也常因进项税额不足而出现的买票现象,企业专用发票用不完而向其他企业开具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规定及责任: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受票方直接从开票方取得发票,或者通过第三方取得开票方开具的发票,无论是否支付“开票费”,通常认定为虚开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按照虚开发票定性处理。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税务机关有证据认定受票方属于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以定性为偷税,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上述任一情形,但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但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三、现阶段国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态度及手段:

2019年7月31日公安部关于《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安总经侦局局长高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等对现阶段国家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打击问题作为说明:

公安部经侦局将在全国组织百个城市经侦部门,集中开展对涉税犯罪的情报导侦工作,做强三大技术,第一是违法犯罪资金穿透分析技术;第二是“企业基因测序技术”,更好地发现“空壳公司”,实施精准打击。第三是非法软件识别锁定技术。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扰乱的是正常经济秩序,侵蚀的是国家税收,危害的是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要严厉打击。

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将坚决贯彻四部委的统一部署,继续会同公安经侦部门,联合海关缉私、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等部门,加大查处的力度,推动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纵深开展。

从国家放出的信号来看,要至少持续二年打虚打骗行为,利用大数据、对违法犯罪资金穿透分析,会同多部门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行为,在此,再重点强调一下,虚开是企业的高压红线,万不能触碰。后续我们还会进一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问题逐一分析,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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