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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税

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来源:zhenshan.com   编辑:振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4   点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一、案例分析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筹划分析]

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5.13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万元。

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

3.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0.75(25.75-25)万元。

[结论]

从上述实例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案例分析

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该投资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B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筹划分析]

1、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万元。

2、设立分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

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3、比较B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150(250-100)万元。

[结论]

从上述实例可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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