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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归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zhenshan.com   编辑:zhenshan   发布时间:2019-07-05   点击: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归哪个法院管辖?接下来由振山律师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5、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7、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法院所要面对的各种问题,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各条的规定也在逐渐完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 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相关法律规定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理解

  1、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3、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以上便是振山律师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归哪个法院管辖”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振山律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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