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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商标抢注造成损失怎么维权?

来源:zhenshan.com   编辑:振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4   点击:

 

  毫无疑问的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固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认可的,对此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亦或是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对商标的合法权益。因此接下来将由振山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如何打击恶意注册商标抢注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商标抢注造成损失怎么维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所获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合作方恶意注册贵公司的商标,则他们的商标无效。具体法律措施:

  1、行政投诉。向商标局投诉,因为他们的商标还在申请阶段您可以到商标局投诉,他们的商标申请会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无效;

  2、司法诉讼。如果商标已经登记完毕,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不得使用该商标,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因他人恶意抢注商标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到商标局投诉,亦或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不得使用该商标,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以上便是振山律师为您带来的关于商标抢注造成损失怎么维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振山律所(www.zhenshan.com)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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